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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06-12|浏览次数:

各县区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中、省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在职介机构实行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的各类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失业人员,改制企业的各类人员,到大、中专院校就读的职工,外出从事劳务、留学、进修的职工等)、已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比例及方法
(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工资据实计算,低于上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二)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9.9%(含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7.9%,个人缴纳2%)。
(三)参保缴费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在地,凭上年度本人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凭据,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或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参保。为了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1月为政策宣传期,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参保缴费期。以后年度每年2月底前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逾期不缴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照首次参保对待。
三、医疗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只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满6个月的,可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满一年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产假期间,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最低缴费年限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最低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原国有、集体等单位已参加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转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须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四、其他
本通知未及事宜,按照《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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