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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全市境内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延安人社|发布时间:2022-07-22|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延安全市境内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四章、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等、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14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等、《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等。
行使层级 市级
通办范围 跨县
受理部门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 延安全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的。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出申请的。
联办机构
承诺办结时限 工伤认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伤残鉴定:每季度鉴定1次,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定办结时限 工伤认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伤残鉴定:每季度鉴定1次,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理地点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北区)综合办公楼6楼646室
办事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 八月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911-7090646
监督电话 0911-7090663
办理结果

工伤认定决定书(样表).doc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样表).doc

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工伤认定申请表(A3双面打印) 市人社局 2 纸质
2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职工、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 纸质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1 纸质
4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工伤职工、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 1 纸质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公安等相关部门 1 纸质
(二)伤残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A4双面打印 市人社局 2 纸质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职工、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 纸质
3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1 纸质
4 申请复查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职工、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 纸质
办理流程

图片6.jpg

 

收费情况
表格下载

工伤认定申请表(A3双面打印).doc

工伤认定申请表(样表).doc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A4双面打印).doc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