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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稽核

来源:延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发布时间:2019-12-12|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养老保险稽核
申请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设定依据:《陕西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陕劳社发【2006】33号
所需材料:1、参保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及临时工名册
2、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3、参保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4、财务决算报表
5、财务总帐
6、财务明细帐(应付职工薪酬、各类费用、支出、成本类明细账)
7、必要时查看相关财务凭证 
材料格式要求:均为原始资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提前3日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开展稽核工作。
办理机构:延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内审稽查科
办理地点:被稽核单位、延安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A168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0911-2162168
办理程序:

1、稽核前三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被稽核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及《企业相关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查表》。
2、进驻被稽核单位时召开碰头会,该单位应由主管社保的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劳资负责人、社保经办人参会。
首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介绍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社保经办人介绍稽核上年及以前未被稽核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自查情况。
其次稽核小组领导向稽核对象通报稽核事宜。
最后被稽核单位在《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稽核小组安排稽核工作程序。
3、稽核开始,稽核对象财务和劳资部门按稽核要求提供有关稽核年度对应上年会计决算报表、会计账册凭证、劳资报表,稽核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同时要将有关资料复印并请稽核对象盖章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的,注明原因。
4、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及时整理数据和资料,在稽核审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5、被稽核单位如对《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对于无异议的,在稽核审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对于有异议的,提交稽核专题会研究,研究确定后,形成结论并向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6、在稽核结束后,按照《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要求补缴时限,由稽核机构通过核心平台系统“特殊补收缴费核定”录入补缴计划,同时将征集计划单传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