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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入新时代

来源:陕西省社保局|发布时间:2019-12-12|浏览次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迈进新的发展阶段,标志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入全面发展的新时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09年,国家开始推行在一部分地区组织开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2011年国家开始在一部分地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的试点工作。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与城居保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加有力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蓬勃发展。

到2017年底,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人数已经达到51255万人,使全国参加各类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突破9亿人大关,参保率达到85%以上,成为世界上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数最多的国家。去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总人数已经增加到15598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25元,其中:由各级财政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增加到113元,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养老金人均达到70元,基础养老金水平比试点初期增长超过一倍,占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的90%以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努力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十年磨一剑!从2009年国家开始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以来一直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十个年头。十年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先后从试点开始,在短短的三年之内就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之后迅速朝着法定人群全覆盖的方向发展。在人口城镇化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的情况下,多年来通过不断加强扩面征缴工作,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一直保持在5亿人以上,成为覆盖人数最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待遇确定机制不够明确、尚未建立基础养老金的常态化的调整机制、绝大多数参保人选择低档缴费标准、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不够规范、个人账户基金未开展投资运营无法保值增值等等。因此,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制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在这种形势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并发布《指导意见》,推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和缴费补贴调整四项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一是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强调中央政府将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进一步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二是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提出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等相关因素,建立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在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方面,要求各地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四是在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方面,规定各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五是在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方面,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已经出台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过去注重外延式扩张的数量型增长模式转向注重完善内在机制的质量型增长模式,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这项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广大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对于享有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加可靠的养老保障的美好愿望。